杨叶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深圳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深圳市妇联公益律师团成员深圳市福田区妇联公益律师团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杨叶律师
手机号码:18681551215
执业证号:14403201111898336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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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方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向老乡吴某借款20余万元,逾期未还。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方某与妻子兰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2019年,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方某一人偿还吴某本金和利息共计30余万元。
然而令吴某意想不到的是,方某名下竟无财产可供执行。原来,早在2018年10月16日,方某、兰某这对夫妻就将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变更为兰某一人名下,做完变更登记三天后,二人就到罗湖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某名下债权债务由方某承担,与兰某无关。
吴某认为方某是在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侵害自己的权益,于是再次起诉方某与兰某,要求撤销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等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确认该房产有一半的产权归属于方某名下。吴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吴某第一次起诉方某与兰某基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由于借款合同中没有方某妻子兰某的签名,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法院未支持兰某与方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仅认定由方某一人还款。
吴某第二次起诉方某与兰某的案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与共有物分割纠纷。涉案的房产虽因离婚登记在兰某一人名下,但该房产购买于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转移财产在离婚之前三天办理好,说明双方已经商量好无争议,且也能推定涉嫌逃避债务而先行转移财产,这也直接导致方某名下实际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吴某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当然损害了其利益。因此法院支持撤销离婚协议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另外,吴某作为方某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对原属于方某与兰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有权提起析产诉讼,以确定方某享有的财产份额。而房产为夫妻二人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应以各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
孟子有言,有恒产者有恒心。自古以来,买房置地都是国人的传统。然而,商业风险带来的房产变卖还贷还债的后果让很多人心里无法承受。如何“安全隔离”并“保住”这套房产呢?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可以通过“假离婚”将财产全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而债务则全部由自己一人承担,这样既规避了债务,又保住了家庭资产,看上去对家庭生活毫无影响,两全其美。事实上,立法者对此种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早有规制,债权人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财产归属还原到离婚之前的状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风险需面对,财产不比婚姻贵。世上安得两全法,假亦真时真亦假。赔了夫人又折兵,一朝妄想化泡影。
最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离婚转移的这套房产被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偿还了方某的债务,吴某追回了催要多年的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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