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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我想对你说”纪念短视频。涉案短视频被抖音平台其他用户分享,播放页面均有“抖音”和“ID:145651081”字样的水印。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涉案短视频,但未显示水印。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进行了“通知”,但无法证明上述邮件发送成功或者收到回复,后原告向被告发送纸质通知,被告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原告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传播该短视频并抹去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5万元。 |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二、短视频浮水印更具备表明某种身份的属性,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二被告不是消除水印的行为人,不构成侵权。三、原告未按被告公布的联系方式发送维权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 |
| 原告(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筒称涉案剧集)是一部优秀视听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原告发现在授权期内,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第一节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45万元,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1万元。 | 一、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二、驳回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该行为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
| 腾讯音乐公司从孔雀廊公司取得其全部音乐作品等相关内容于授权期限内在授权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音乐公司又与被授权人腾讯娱乐公司签订《授权书》取得授权。被告运营的手机应用软件“抖音短视频”在线播放腾讯因为公司被授权的涉案歌曲《荷塘月色》,并供其他用户作为背景音乐制作短视频。 | 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 本案对“抖音”平台上“拍同款”功能的技术服务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认定其提供的并非单纯信息存储服务,而是包括对用户上传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保存、提取、协助其他用户编辑生成新视频等综合性服务,该服务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对于短视频平台上类似功能的性质认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
| 腾讯公司因认为被告阳光文化公司、优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将两被告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作品类型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时,《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而诉争329832条短视频均系玩家在对运行《王者荣耀》游戏的画面进行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后形成,视频时长不一,已经呈现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几乎全部内容,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不构成合理使用。 | 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虽然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 1 项将类电作品描述为“assimilated works expressed by a 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即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被告某文化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包含原告《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某视频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王者荣耀》的游戏画面,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告关于其传播的短视频属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