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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叶律师 杨叶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深圳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深圳市妇联公益律师团成员深圳市福田区妇联公益律师团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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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叶律师

手机号码:18681551215

执业证号:14403201111898336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6层

律师文集

抄袭泛滥,侵权不止,如何保护原创短视频作品

       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的定义,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是区别于传统长视频(电影、电视剧、综艺等)的内容载体,按照时长及内容来源分为两类:一、60秒以下的小视频(竖屏为主,剧情、美妆时尚等);二、20分钟以下的短视频(横屏为主,包括美妆、“三农”及美食等原创短视频及电影、电视剧、综艺和体育等二次剪辑创作短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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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接受权利人及监管部门委托,对原创短视频、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作品及重点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监测,覆盖作品量超过1000万件,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受委托已成功“通知—删除”1276.92万侵权链接,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按万次点击一元计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72亿元。监测结果显示,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维权成功率超过95%,非独家作者疑似被侵权率为65.7%。

      2020年8月,拥有26万粉丝的B站UP主 "爆炸短路 "发布了一段视频,声称自己被抖音2300万粉丝大V“子笺子凛”抄袭,从拍摄情节到剪辑方式都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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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5日,抖音千万粉大V“房琪”登上微博热搜,指控另一位抖音博主“李晓萱”抄袭她的多个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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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在接收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公开表示,“过去两年我院审理涉网著作权案中,短视频抄袭维权是我们正在面临的问题。”  
 

【短视频侵权标准】‍‍‍


1.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为“作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由于短视频时长较短且类型丰富,制作难度不一,其独创性是否构成视听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的版权应如何认定等问题需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具体内容进行个案认定。
实践中,对于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质疑主要来源于两方面:第一,部分时长过短的视频能够表达的内容相对有限,是否足以认定为对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如传授知识、阐述道理、抒发情感等,还是仅为一种记录。第二,有相当数量的短视频依赖于已有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是对已有作品进行加工或再创作,比如创作者以自娱自乐为目的对已有作品进行重复表演。这类短视频虽具有一定观赏性,但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特别是一定高度的“创作性”,存在较大争议。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我想对你说”案(见下表中案例1),案涉短视频时长仅13秒,被告也明确提出了该视频不属于作品的抗辩。在分析短视频的“创作性”时,法院认为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高低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同时亦未对短视频的“创作性”提出过高的要求,而是从促进文化繁荣进步、行业有序发展的角度,提倡加强对短视频的保护。
因此,短视频时长与创作性高低都不影响短视频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的认定,大部分原创的短视频作品均可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2.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目前,国内外普遍公认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我国也基本确立了这一标准和原则。司法实践中,针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通常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目前,业界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主要有3种,即普通观众测试法、抽象测试法和内外部测试法。
      普通观众测试法(又叫整体观感法),该概念来源于美国1970年的罗斯贺卡与联合卡片公司纠纷(Roth Greeting Cards VSUnited Card Co.),其指的是以普通、理性的观众角度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做出判断。该比对方法是指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以一般读者的感受进行判断,更强调普通公众对作品的感受,注重读者的欣赏体验,对思想和表达不做技术上的区分。
      抽象测试法(又称三步法标准),确立于1992年的阿尔泰案(Altai案),其分为抽象、过滤和比较3个步骤。首先利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层层抽象,然后将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部分(思想、公知领域等)过滤掉,最后将剩余的部分也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内外部测试法在斯德、马蒂克罗夫特电视与麦当劳公司纠纷(Sid and Marty Krofft Television VS McDonald’sCorp.)中被首先提出,在美国判例中较为常见,内外部测试法更像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的结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整体观感法及抽象测试法均有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都难以判断的问题,遑论未经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视频创作者,更是难以分清“雷同”“借鉴”“致敬”与“抄袭”的区别。
近日,我国首例抄袭短视频模板宣判,法院认定8s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属于类电作品,且被控侵权模板与原告模板具有实质相似性,判决原告胜诉。
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视频编辑软件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只要上传照片,就可生成同款短视频。模板上传的第二天,另一视频编辑软件Tempo App就上传了被控侵权的短视频模板。后者的创意、爱心爆炸等视觉效果,均与“为爱充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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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剪映出品方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Tempo App的开发及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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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通过画面、特效、背景音乐等塑造了一个甜蜜情感故事,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它“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应予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Tempo App传播与“为爱充电”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短视频模板,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判令立即停止在Tempo App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在本案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因此本案短视频模板虽然只有8s,但鉴于新时代互联网背景,应当对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采取差异化平衡。
      我们选择2019年至2021年之间的,涉及短视频侵权的往期案件进行搜索与对比,甄选了典型的几个判决作出如下比对:


案由
基本案情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
原告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我想对你说”纪念短视频。涉案短视频被抖音平台其他用户分享,播放页面均有“抖音”和“ID:145651081”字样的水印。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涉案短视频,但未显示水印。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进行了“通知”,但无法证明上述邮件发送成功或者收到回复,后原告向被告发送纸质通知,被告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原告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传播该短视频并抹去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5万元。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与其长短没有必然联
二、短视频浮水印更具备表明某种身份的属性,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二被告不是消除水印的行为人,不构成侵权。
三、原告未按被告公布的联系方式发送维权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5-11)
原告(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筒称涉案剧集)是一部优秀视听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原告发现在授权期内,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第一节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45万元,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1万元。
一、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二、驳回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该行为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019)
腾讯音乐公司从孔雀廊公司取得其全部音乐作品等相关内容于授权期限内在授权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音乐公司又与被授权人腾讯娱乐公司签订《授权书》取得授权。被告运营的手机应用软件“抖音短视频”在线播放腾讯因为公司被授权的涉案歌曲《荷塘月色》,并供其他用户作为背景音乐制作短视频。
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本案对“抖音”平台上“拍同款”功能的技术服务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认定其提供的并非单纯信息存储服务,而是包括对用户上传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保存、提取、协助其他用户编辑生成新视频等综合性服务,该服务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对于短视频平台上类似功能的性质认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0)
腾讯公司因认为被告阳光文化公司、优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将两被告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作品类型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时,《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而诉争329832条短视频均系玩家在对运行《王者荣耀》游戏的画面进行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后形成,视频时长不一,已经呈现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几乎全部内容,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不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虽然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 1 项将类电作品描述为“assimilated works expressed  by a 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即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被告某文化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包含原告《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某视频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王者荣耀》的游戏画面,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告关于其传播的短视频属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不予采信。


      短视频平台方兴未艾,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案由多集中在著作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对于个人运营者的视频侵权赔偿金额集中在几万元,而对于平台规则引发的诸“王者荣耀”短视频侵权案,赔偿可达496万元。无论是内容创作者还是平台运营者在时下的环境中都应注意法律风险风范。


短视频创作及发行时,应注意哪些风险呢?

       对于平台运营者而言,在构建app使用规则时,可在充分理解和运用避风港条款以及合理使用制度上进行平台规则设计并进行公示、设置投诉删除通道等。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清楚明确规定公布官方维权通知渠道和受理申诉的回复时间至关重要,同时缜密的审查规则和专业的从业人员也是避风港原则适用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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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受保护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情况均为合理使用他人作品:(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9)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合理使用作品时,使用人应明确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案例分析表中的列举案例2中,被告曾以“(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由进行抗辩,表示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说对动态剧情的描述是为了介绍、评论所必需,但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不属于适当引用。对合理使用制度理解和认定的偏差,是该案被告败诉的重要原因。
 
面对侵权怎么办?】

       而对于广大的短视频内容创作者,给予以下建议:
      首先,在日常进行短视频创作时,对于心仪作品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
      其次,原创短视频作者在发现自己的短视频作品可能被抄袭的现象,即发现了他人发布的短视频涉嫌抄袭自己的原创作品时,应谨言慎行,如要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网络自行维权,尽可能先行咨询专业人士再行动,避免维权失败反而侵犯了他人名誉权的尴尬局面。
      另外,在发现有涉嫌抄袭自己作品行为的博主时,及时取证。如何取证呢?如不了解其他线上自行可操作的取证方式,可直接到所在地当地公证处做公证进行证据保全。如果能掌握软件操作和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可选择线上固定证据的方式,例如某时间戳工具、区块链固定证据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取证之前也可以先行咨询专业人士判断侵权与否、可诉与否之后,依据个案不同制定投诉、协商、起诉等维权方案再进行维权,以起到谋定后动,事半功倍的效果。
      取证后如何维权?如能判断涉嫌侵权作品为个人上传,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短视频平台运营方等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要求停止侵权,如认为涉嫌侵权作品是平台上传,则可考虑是否起诉平台要求停止侵权并要其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
       第三条(节选)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第五十四条(节选)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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